2011年4月18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因丈夫猜忌妻子在外务工所从事职业不干净,导致夫妻感情不合,经常吵架生气,判令准予原告张某、被告刘某离婚。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刘某(男)于1998年12月份登记结婚,原告诉称,二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一直未培养出感情,因性格不同,吵、打架现象经常发生。被告作为一家之主,好逸恶劳、游手好闲,家境贫困,为了维持生活,我只好丢下孩子,离开家庭,到某编织袋厂干活,被告却疑心我在酒店从事不干净的职业,严重伤害了我的自尊心,感情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准离婚。
濮阳县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又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依法应准予,故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