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某摩托车经销为了扩大业务,采取广告宣传策略。别出心采在其昌河车身贴上“济南轻骑王中王”、“本田、铃木、雅马哈保修6年、6万公里”等车体广告,并印上了他的销售地址和联系电话。今年3月份,我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该摩托车经销处发布的车体广告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车体广告属于户外广告,发布户外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否则“由登记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今年3月8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经销处作出了限期整改、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经销处负责 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但也没有履行处罚决定。
4月9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我院对该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法律依据及适用的程序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向该经销处发出了准予执行的裁定和执行通知书,该案正在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