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侵权,父亲担责
作者:刘传红 发布时间:2011-04-17 15:08:07
2011年4月,被执行人谢某的女儿,用准备好的汽油将申请人谢某的住房点燃,致申请人多处受伤,并致伤残。经鉴定,被执行人的女儿属于偏执型精神障碍,属无刑事责任能力,同时又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父做为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谢某赔偿申请人款124779.79元。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干部多次协调执行,做被执行人的说服教育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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