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受理一件因饮酒过多摔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11年4月1日,申请人蔺某陪同妻子去参加宴请,因饮酒过多从饭店的楼梯摔下,致伤残。法院认为,申请人蔺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知道醉酒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故对醉酒后致其自身伤害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被执行人饭店因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的楼梯,造成申请人摔伤,其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有着直接的关系,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潘某赔偿申请人蔺某48714元。
此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目前正在执行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