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5日,天气晴朗,风和日丽,执行三庭四人一行来到濮阳县庆祖镇魏榆林头魏某家中,已是11点30分,见到魏某刚从地里回家正用柴火烧饭。
魏某与本村村民魏某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魏某女儿跳河身亡,法院判决:魏某某赔偿魏某4.1万元。魏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因被执行人魏某某家中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见较好效果。魏某感到无助、绝望,多次向上级上访、告状,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魏某,男,65岁,与老伴相依为命,多年来,一直靠天吃饭,家中所住房屋,1973年所建,现已被列入危房,生活 十分贫困。
对此,执行三庭以赵局长为首成立办案组,研究决定:趁着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春风,通过协调,由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低保金或救助资金,以温暖魏某的心,体现国家对困难群众的人文关怀。经过赵局长与魏某的多方面的谈心,魏某终于露出喜悦的笑容。
目前,我们已力求多方支持,以给魏某进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