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某申请执行刘某交通事故赔偿一案,被执行人刘某因未报告财产状况被依法拘留。2010年4月,刘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将申请人的电动自行车撞倒,经法院判决,刘某应赔偿甘某9000余元。事故发生后,刘某将车卖掉,未赔偿申请人。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某,一直在逃避执行,执行人员已多次驱车前去距100多公里的其作业地点执行,未果。近日,执行人员得知刘某在单位参加考试,执行人员在其下场的途中将其抓获。
随后,执行人员依据新颁布实施的新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了拘留。 新民诉法第217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确定的文书,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在拘留的第二日,其家人便将赔偿款全部交付,此案圆满执结。新民诉法的实施,加大了执行案件的处罚力度,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