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腐败、司法不公,以及效率的低下等种种现象无不与我国法官素质低下有着重要关系,法官素质低下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目前法官遴制度存在的严重的缺陷。与国外法官遴选制度相比,我国法官遴选制度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初任法官资格要求较低
1 、专业化知识要求低
我国1995年制定的《法官法》规定,初任法官学历起点要求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粘,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知识”,鉴于1995年《法官法》规定的初任法官学历起点要求较低的不足,2001年6月30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实施的《法官法》提高了初任法官学历起点,该法规定,初任法官的学历起点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院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就目前我国教育体制,存在着大量的非正规高等教育,包括各种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教育,这种教育对于提高国民素质是有益的,但对于培养司法官来说,这些教育中的法律本科教育由于缺乏系统的理论学习,缺乏整体法律素质的培养,仅仅是一种知识传授,因而培养出的毕业生与正规高等院校法学院的
本毕业生在素质上存在很大的差异,让这些教育中获得的本科学位的毕业生,进入司法官毓,必定会降低法官素质。“因为作为法官不仅仅在于掌握法律知识,而在于一以公正、正义等思想为核心的法律习惯和法律理念的培养。”同时,让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进入法官职业,也同样会降低法官素质,因为拥有其他知识并不等于拥有法律知识,自学的法律知识和正规教育获得的法律知识有着本质区别,为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要求初任法官的最低学历为正规法律本科毕业。
2 、法律职业经验要求低
我国现行《法官法》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从新修订《法官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虽然新《法官法》增加了法律职业经验的要求,但通常的做法是,大学毕业生直接被法院
录用(司法考试实施后,要求通过司法考试),做上最多3年的书记员或者是助理法官,然后经法院院长的同意、审判委员会批准,就可以晋升为法官,甚至不到30岁就可以成为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这对于司法官这一特殊的职业来说,严重缺乏法律职业经历要求,与国外相比,法律职业经历的缺乏是显而易见的,这就是造成我国法官办案能力差、效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司法官选拔体制存着严重的缺陷
1 、司法官选拔体制的多元化,不利于确立法官资格的统一标准,导致司法官的地方化。在现有体制下,我国司法官选拔由有关部门提名,权力机关选举或者任命,在这样的体制下,各级法院司法官由同级权力机关任命,这就出现了没有统一任命或选举标准,大部分司法官由地方权力机关任命,使国家司法法官变成了地方司法官,严重影响国家司法统一,造成司法官独立性缺乏,司法官素质下降。
2 、法官选拔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法官的缺乏同质化。
3 、缺乏法官选任的特殊机制,法官的选任按选任一般公务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进行,有违法官选任制的科学规律,与世界上法官选任的一般趋势相背离。
(三)缺乏司法官逐级晋升机制
世界上无论采取何种法官选拔模式,一般都实行司法逐级晋升制,而我国法官的晋升以行政化的格式进行,上、下级法院法官的调任也是行政式的调任,这种以行政式的晋升和调任方式决定法官的级别,以最初任职法院级别来决定法官能力,被戏称为“出生决定论”。这就造成了下级法院优秀法官很难进入上级法院任职。法官的素质和能力与所在法院级别没有必然的联系,上级法院法官不了解下级法院法官的工作情况,同时,法官没竞争意识,缺乏从基层法院开始的锻炼经历,不利于提高司法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