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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执行的几点设想

  发布时间:2011-04-01 11:49:39


法院执行工作是一个带有系统性的业务领域,其中关于执行运行和监督,执行力量分配等方面值得我们去认真研究思考,下面从几个方面前谈一下设想

抽调下级法院的部分人员组成中院的一个执行部门或庭室,来执行下级法院的案件。其流程可为:案件仍由基层法院按民诉法关于案件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立案。基层法院应由中院规定适当的期限内将案件执结,做到案结事了。在这段执行期限内,案件不能中止或发放债权凭证。当案件执行到了中院规定应执结的期限后仍没有按要求执结的,由中院对未结案件进行提级执行。提级后,由中院或中院抽调的下级法院的执行人员按照执行人员异地执行非本院案件的办法,对案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实施此种办法,上级法院可有效的对执行工作进行管理、协调、指挥,使大部分案件在下级法院能够快捷的执行完结。一部分被干涉的“关系案”、“人情案”,迫于如不按期执结需交由上级法院执行的压力,而主动将涉及自己的案子在本地方的法院处理掉,避免上级法院强有力的执行。在实施此种办法的初期,上级法院因需提级的案件数量比较多而压力较大,但从长远来看,上级法院提级的案件会越来越少。但此种方法有一弊端:就是因被抽调的干警人事关系不在上级法院,加大了上级法院管理的难度,也不能保证抽调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甚至因不愿被抽调而出现敷衍了事的现象。

      加强上级法院对执行案件的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规定一定的执行期限,对未按期执结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回访,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对案件进行督办,在经督办后仍不执行的,提级或交叉执行。但此种办法,在上级法院执行局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对上级法院执行局再增加这么大的工作量,效果不一定好。这就需要上级法院扩大执行队伍,专设执行监督部门来完成,这对于上级法院的人员编制又成了一个新问题,但这种办法也有其显著的优势,通过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加强监督进行改革,不涉及下级法院的“人、财、物”,改革的矛盾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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