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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

  发布时间:2011-03-29 11:40:08


    执行工作是一个长期困扰法院的难题,如何解决这个难题,理论界及司法界作了大量的改革和尝试,诸如有条件的审执分离制度,将执行庭升格为执行局,执行人员垂直独立管理,执行悬赏制度等 。这些措施,从一定程度上,使执行工作取得了成效,但是由于我国现行体制、法律规定、意识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至今仍未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随着人民法制观念的增强,诉讼案件逐年上升,人民法院的执行压力日趋严重。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法院执行机构体制近期内不会改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搞好法庭警卫、法律文书送达等职责之外,有必要参与案件的执行,缓解执行压力,提高执行效率,兑现法律“白条”,维护司法权威。加大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力度,对攻克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它不仅确确实实促进了执行难的解决,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一个应如何依法治警和执行工作警务化的深层次问题,法警参与执行工作有很多优势。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分析,现谈以下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除履行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送达法律文书等之外,还应该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也要求,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从这些可以清楚看到,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参与案件的执行,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再之,从执行工作的实践来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山东省高密县人民法院、广东省各级法院的司法警察(支)大队,都做到了执行工作警务化,由执行机构和司法警察共同承办执行案件,走警执合一的道路,或者由司法警察独立执行案件。无论采取哪种模式,都较执行机构单兵作战提高了执行效率,达到了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双丰收。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有利于更好地适用强制措施。执行工作固然需要耐心细致的法制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强制措施是不可缺少的。《人民警察条例》赋予了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特有的持有警具、警械和枪支的权利,对使用武器也做出相应的规定,这为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使得由司法警察执行搜查、查封和扣押被执行财产、拘留违法人员等任务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

二、司法警察的军政素质较高、参与案件执行具有较强的社会威慑性

从司法警察自身来说,他们具有较好的军事素质、政治素质,纪律素质,这些优越的条件是其他执行人员所不具备的。政治教育、纪律教育、业务学习、军事训练这些内容都是司法警察的必修内容,每年他们都花费大量的时间来完成这些工作。训练中他们的口号是“掉皮掉肉不掉队,流血流汗不流泪”,可见司法警察在训练场上的作风和品格。政治上,他们不断地加强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牢固树立了大局意识及司法为民的思想。纪律方面,他们要求的更严格,对法警实行编队管理,对聘任制法警实行警营化管理,对平时的一言一行、仪表着装都规定的比较详细,可以说现在的司法警察这支队伍是比较优秀的。并且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具有反应迅速、装备先进、威慑力强等特点,在依法强制执行各类案件,尤其是抗拒执行的案件,果断处理执行中遇到的突发性事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在遇到被当事人围攻、执行受阻、执行人员人身受到严重威胁时,有司法警察的参与,往往会起到增强执行力度,维护法律尊严的效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能够有力地保证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执行观念;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保证案件执行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执行秩序,为执行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强有力的社会保障。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与一般的强制执行不同,二者有如下区别:一是人员身份不同。一个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身份,一个是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身份。二是执行对象不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不但可以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还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三是使用的手段不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警械具,而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是没有权利使用武器、警械具的。四、关键的是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具有武装性,一般的强制执行不具有武装性。    三、提高执行效率的需要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享有对财产强制执行的唯一国家机关,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对财产的强制执行。对财产的强制执行,既包括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具有给付内容的部分,也包括行政机关、仲裁机关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强制执行。而强制执行的突出特点就是强制性,风险高,矛盾容易激化。这与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是一致的。除依法采用担保、和解等多种执行手段外,绝大部分案件都需要通过对财产、人身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需要司法警察全程参与。执行时机稍纵即失,在执行中,对一些特殊场所,执行人员无法介入执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均对司法警察的权限作了相应的规定,赋予司法警察在执行公务中有持用警械和武器的权利,对被执行人和被执行财产藏匿地有搜查的权利。这些规定,与执行工作的特殊性是一致的,也是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特殊的权利,是强制执行工作中必不可少的措施和手段。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着警服、授警衔、佩警械,本身就对恶意对抗法律的被执行人有特有的威慑作用,便于及时处置执行中的突发事件,促使被执行人早日履行执行义务,提高执行效率,维护法律威严。在当前“执行难”成为社会性问题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优势,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及“暴力抗法”现象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缓解执行机构执行压力的需要

前面已经谈到了,执行工作是法院的重头戏,也是长期困扰法院的难题之一。判决容易执行难,在审理阶段,当事人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通过上诉途径缓解矛盾。而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双方当事人均缺乏足够的退让空间,如果案件不能顺利执行,往往就对执行人员产生抵触情绪,使执行工作陷入僵局。各级法院虽然对执行机构的设置进行了相应的改革,但是仍然未能从根本上改变执行难的现状。据笔者了解和统计,大部分法院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执行积案,部分基层法院的执行积案高达数百件之多。虽然通过执行中止、发放债权凭证等措施暂时缓解了执行压力,但是当事人的预期利益并没有得到实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依然积重难返,执行人员人员少、任务重、工作强度大。案件长期不能执行,势必将影响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影响到构建和谐社会。所以,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领导的唯一一支准军事化力量,参与案件的执行,可以提高执行效率,缓解执行机构的执行压力,早日兑现法律白条,保障诉讼工作顺利进行,使审理工作和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提高司法效率,势在必行。

    五、对完善“法警参与案件执行”工作的几点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纠纷的不断增多,执行工作的压力越来越大,对法警参与执行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法警也存在着法律知识不够丰富、人员水平层次不齐等确定,所以提高司法警察素质,规范执行参与工作已经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一方面,作为法警来说,在法院中主要属于辅助地位,但是在审判、执行、安全保卫等都离不开法警的参与,并且作为法警还带有一定的危险性,这就需要加强对其的思想教育,树立英勇奋战,不怕牺牲、服从命令、服从大局的意识;还要要求法警在工作中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感性,提高防范意识,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业务素质。另一方面,业务熟练是做好法警工作的基本条件,作为司法警察,既能懂“警”更能懂 “法”,这样才能适应法院新形势的需要,即做到法律业务与警务技能并重。      (二)依靠司法警察的现行机制,提高执行效率。根据最高法院1997年5月4日所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原则,在此原则下,全市、全省司法警察成为一个整体,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作战。最近,最高法院也决定将改革法院目前的执行管理体制,由各高级法院在辖区内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执行工作新体制。这种执行工作新体制与司法警察的管理体制相当吻合。可见,由司法警察这样一支编队组织、纪律严明的队伍进行执行工作,既符合人民法院的改革思路,实际实施起来,也将充分体现出司法警察主动、快速、高效的特点,有效克服地方保护主义,能极大提高执行效率。   (三)整合司法警察队伍,加强规范管理。目前我国基层法院警力严重不足。根据有关规定,法警人数应占法院编制的12%,而大部分基层法院的法警人员只占编制的8%-10%左右。有些法院将法警安排在各庭室兼任书记员、驾驶员、执行员等,警力分散,很多不得不采取向社会招聘临时工的方法补充警力,造成了法警队伍的管理混乱和警员素质的层次不齐,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效率和作用。所以应根据新形势的要求,重视法警队伍的组织建设,配齐法警人员,集中管理,并根据其性质分立出来,建立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的司法警察管理体系,使法警队伍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四)合理安排警务及执行工作,加强法警装备,改善内部建设。当前,要合理安排好由于执行人员不足,执行工作任务繁重,将司法警察的大量时间投入到执行工作中,所造成的法警队本身必要的业务技能训练及警务工作受到的影响。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安排,做到执行工作与警务工作两不误。同时改变法警队伍的落后装备、交通工具及通讯工具现状,加强司法警察警务装备的现代化建设,提高警衔级别待遇和后勤工作的办事效率,充分调动法警队伍的积极性,逐步把法警队伍建设成为一支装备先进、反应迅速、士气高昂的现代化战斗队伍,以适应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需要。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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