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执行实施权警务化,是指在实行执行权三权分立的基础上,以强化执行机构的机动性、武装性和威慑力为重心,将执行实施主体由法官身份变更为执行法警身份,同时实行准武装性、半军事化管理,以建立高效灵敏的执行实施权运行机制。对此,笔者所在的山东省高密法院认为,执行实施权警务化符合执行基本运行规律,是解决当前执行被动形势的有效途径,也是今后深化执行改革的必然趋势。
一、实行执行实施权警务化改革的前提和基础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构大量行使的是实施权,具备职权性、主动性、强制性等特点,是执行权的常态表现,只有在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处理案外人争议等少数情况下,才体现出被动性、中立性和当事人主义等特点,属非常态表现。从其运行过程看,三权运行如同骑一辆自行车,两轮(执行命令权与实施权)运行是其最迅捷状态,如果运行中出现问题则需另支一点(执行裁判权)平衡,“修理”完毕后继续运行。因此,执行权“三权分立”是执行实施权警务化改革的前提和基础。其中,执行命令权、实施权属行政权,是执行权的主体、本质部分,执行裁判权属司法权,是执行权的辅助、制约部分,警务化的改革对象主要是执行实施权,警务化的实施主体是负责执行实施权的部分执行人员,其实质在于执行实施运行机制的警务化。 二、实行执行实施权警务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当前执行工作的严峻形势呼唤警务化改革。近年来,执行工作经过不断改革虽有很大起色,但仍然没有达到预期的良性循环目标。实践中,一些法院试行法警大队搞执行,一些执行不了的案件,转交法警大队后执行力度明显加大,抗法事件明显减少,实践证明,执行实施权警务化改革有其现实的必要性。 2.执行实施主体身份错位制约了执行功能的发挥。当前执行实施主体的身份是法官,这与其行使的执行实施权性质存在明显冲突:(一)职权运作冲突,法官行使的是审判权,其基本运行方式是开庭——合议,执行实施主体行使的是行政权,其基本运行方式是强制——交付,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二)职权结构冲突,法官居中裁判,原、被告平等对抗,而执行实施主体具有单方倾斜性,执行中直接将相关财物转移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三)职业形象冲突,执行实施主体是强制“武官”形象,而其法官身份却又属“文官”。由于法官服饰、配备不能体现出应有的外在强制表征,削弱了强制执行的威慑力。与之相对,实行执行实施权警务化有利于从三个方面体现出强制执行的威慑力:即执行实施权主体形象的威慑力,执行实施权主体职权的威慑力和执行实施权机制的威慑力。 3.执行实施权警务化符合执行权基本运行规律。执行实施权本质属行政权,其运行应遵循行政权的基本运行规律,以效率为第一价值,公正为第二价值。执行实施权警务化改革正是以高效为生命,通过建立科学灵敏高效的执行实施运行机制,克服目前执行机制机动性差、威慑力弱、执行力量松散化等现实弊端,达到扭转执行被动局面的目的。 4.实行执行实施权警务化,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第一,执行实施主体定位于法警,法律无禁止性规定。当前法院改革只明确了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三个序列,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与法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员“参照”法官序列管理,但从其任职资格、行使职权性质看既不能归于书记员序列,亦不宜归于法官序列,当然也不禁止其身份为执行法警。第二,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分别赋予了司法警察程度不同的参与执行职能,这都为执行实施权警务化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三、执行实施权警务化的基本构想 1.机构设置与职权划分。按照执行权“三权分立”的原则,保留执行局和执行一庭、二庭建制,另设执行三庭,确定“一局三庭”的执行格局。执行局行使“三统一”职能,执行局长享有统一的指挥权,享有案件调度、装备分配、人员安排、执行督查等领导管理权,以及对外执行协调。执行三庭(综合庭)性质变更为执行合议庭,主要行使三个职能:执行裁判职能、管理考核职能和参谋咨询职能。执行一庭、二庭(似乎叫执行法警大队更妥切,但当前法院机构改革中没有设立执行法警大队建制)行使执行命令权、实施权职能,负责对案件的具体执行;执行一庭、二庭下设若干执行小组,每执行小组设执行长一名,负责对个案强制执行(包括对执行财产的调查、查封、扣押等);案件执行命令权由执行庭长(一庭、二庭)、执行长负责行使,执行实施权由执行法警具体行使。 2.人员调配与管理培训。根据机构改革的要求,按照“精简、效能、廉洁”的基本原则,对现有执行主体进行分类整合、重新考核。执行局长、执行庭长(三庭)保留法官身份,且必须具备审判长以上资格;执行裁判主体即执行合议庭成员必须具备审判员资格;执行命令主体即执行庭长(一庭、二庭)、执行长具有法官和执行法警双重身份;执行实施权主体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以前法官身份的执行员,如果符合执行法警任职条件,可保留其法官、法警双重身份,不符合执行法警任职条件或不愿从事执行法警工作的,可调整到其他部门,所空编制名额,由符合执行法警条件的其他庭室人员调剂补充。另从社会招聘一批新法警,充实执行法警力量,建立统一的执行专业化队伍。执行法警实行半军事化编队管理,由执行局负责统一的分配、调度、使用,法警大队在培训、编制、警衔等方面实行协管,定期集中培训,提高战斗力。 3.执行实施权警务化的一般运行规则。(1)执行案件经立案审查后,分流到执行一庭、二庭,然后由各庭再分流到各执行小组,并向社会公开排期执行。(2)各执行小组根据执行庭长(下述均指执行一庭、二庭)或执行长的安排,由执行法警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3)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一般案件由执行长签发执行命令,并指挥执行法警实施强制执行,重大复杂案件由执行庭长或执行局长签发执行命令后实施强制执行。(4)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执行效果不佳,或者执行过程中遇到阻力时,由分管院长或执行局长决定更换执行长和执行法警继续执行,或者签发搜查令、司法拘留决定书,对妨害执行公务、暴力抗法者直接予以司法拘留。(5)如仍不能执行完毕的,由执行长或执行庭长依法裁定执行中止、终结,并报分管院长或执行局长签批,申请人对此不服的转交执行三庭听证后决定,同时对申请人发放债权凭证。(6)对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程序争议和案外人异议,由执行长或执行庭长将卷宗材料转交执行三庭审查裁判,如裁判后仍需执行的,由执行长或执行庭长转换成执行命令,继续负责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