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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执行中的难点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1-02-23 11:15:06


        近几年来,人们的生活水平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不断提高。交通工具增多的同时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在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幅上升,这类案件审理起来往往不是太难,但是执行起来却相当困难,较其他案件更难执行。其原因是:

(一)执行标的大,被执行人无力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及重伤的较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再加上被扶养人的抚育费和赡养费,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经济能力稍差的被执行人根本无力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在遭受巨大损失的情况下,不肯放弃任何执行请求,拒绝执行和解。对于这类案件,即使符合法律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法院也不敢裁定中止执行。往往执行人员跑断了腿,磨破了嘴,案件的执行仍是无进展。另外,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部分被执行人为车主,车的所有权属私人所有,另一部分被执行人是由车主雇佣的司机。有些车主虽雇佣司机营运,但也有车主随车押运的。事故发生后,不仅申请执行人一方伤亡,被执行人一方的车主或司机在不同程度上也造成损伤。双方均有伤亡或医疗费损失,双方的车辆及其他财产均有被毁损。个别被执行人将一生积攒的钱花在购置车辆上,以车为赖以生存的生活工具。这给被执行人的家庭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毁坏,家庭生活极为困难,从而使案件在执行时无能为力。从某种角度看,被执行人既是致害人,同时也是受害人。法院判决立足于法律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责任、义务进行评判,更多的注重法律效果,而并不考虑义务人的主观意愿。想到最终结果,义务人干脆采取“惹不起躲得起”的方法,一走了之。家里老少都顾不上,有家不能回,一直流浪在外。

 (二)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存有抵触情绪,履行判决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差。法院判决立足于法律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责任、义务进行评判,更多的注重法律效果,而并不考虑义务人的主观意愿。因而大多数法律意识不强的被执行人对判决结果不理解,进而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对抗心理。例如:  孙某申请执行刘某交通事故赔偿一案,孙某的摩托车与刘某的机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孙某受重伤,刘某当时离开现场,孙某的家属赶到后找到刘某将其打了一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事后逃逸负主要责任。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孙某3万多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提出对方是三人酒后、无证驾车,自己并没有碰到对方的摩托车,自己不应负主要责任,且被打了一顿,便产生抵触情绪,不履行判决,申请人同意少得部分赔偿款刘某也不同意和解履行。申请人提供不出刘某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也未调查到其可供执行财产,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其也一分钱未履行,难以执行。

  (三)被执行人难找。由于绝大多数被执行人从事个体运输,职业特点决定了被执行人流动性强。执行人员到住所找其执行时扑空是常事。“  

法院审执工作脱节,衔接不紧密。审者不执,执者不审,有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及时采取或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贻误了执行时机;有些审判员在移送执行案件时未把审理阶段掌握的有利于执行的线索告知执行员,而执行员接到案件后,只能对案情进行了解,至于被执行人高矮胖瘦,有何财产可供执行,是否有执行能力,则一无所知,只好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浪费了执行资源。

对策与建议

(一)法院判决论理明确规定,使当事人“胜败皆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主体多,赔偿项目多,证据材料多,诉讼标的大,而当事人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匮乏,他们对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裁判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知之甚少,因而对超出自己意愿的法院裁判表现出不理解,认为法院偏袒一方。受经济能力和时间精力的影响,又不行使上诉权。抱着“随你法院怎么办”的心态对待一审裁判,其自觉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可能性可想而知。建议法官正确行使释明权,加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明法析理,使胜诉方明明白白,败诉方心服口服。尽可能的消除败诉方对法院裁判的抵触情绪,为今后的执行扫除思想障碍。  (二)加强法院调解力度,适时引导当事人执行和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较大,尤其是受害方怨恨心理较重,给法院调解增加了难度。但一旦调解成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就较强。因此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疏导,平抚受害方的激动情绪,对肇事方要向其详细解释法律规定,指明其责任过错,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尽一切可能争取调解成功,以缓解今后的执行压力。在执行过程中要抓住有利时机,引导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争取一次性履行。  (三)引导双方交流,促进双方谅解,推动双方执行和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权利人在身体和财产受到损失的同时,往往还伴随着精神痛苦的发生,执行和解的难度很大。但一旦调解成功,履行方式和期限切实可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就较强。因此执行法官在执行案件时,要耐心疏导,平抚受害方的激动情绪,并向被执行人详细解释法律规定,指出责任过错,督促其根据实际财产状况和收入水平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以实际履行行为争取申请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为执行和解铺平道路。

(四)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确保生效裁判得以执行。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权利人查找义务人的存款、财产线索,及时对权利人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切实可行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保障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能够及时实现。法院可主动与交警部门联系,请交警部门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即告知受害方,如调解不成需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以免贻误保全时机,增加财产保全的难度。     (五)审执配合,审执分离不分家。在案件的审理阶段,赔偿义务人为了尽可能的少承担赔偿责任,往往比较配合法院的调查。主审法官在审理阶段要从有利于裁判及时得到执行的角度,有意识地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收入状况、车辆投保情况、到期债权情况。为了便于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及时查询存款情况,在查明当事人身份情况时,要求赔偿义务人提供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基本信息等,在案件移送执行时将信息及时转给执行员。裁判结果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还要考虑可执行性,当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确实较差时,可以依法判决分期赔偿,减少当事人在执行中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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