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对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要做好刑事司法工作,必须正确掌握和运用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我国现阶段惩治与预防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其精神实质就是要区别对待不同的犯罪,该宽的宽,该严的严,讲究宽严适度,宽严有理有据。
首先要在刑事立法上体现该政策,使其成为司法的根据;其次在司法过程中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在严格法治这一大框架下实施该政策。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人权,才能符合法治的要求,才能有利于刑法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
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以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前提,宽和严都是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展开来的,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只能以现行刑事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为限,不能脱离现行法律规范讲宽与严的问题。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主要应当强调“宽”,但这个“宽”是有范围的,要有个“度”,这个“度”就是现行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超越了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就违背了该政策的宗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事司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标准和底线,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的一个具体要求,它是表明犯罪与刑罚之间相互关系的一个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是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本,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等为根据,进行从宽或从严处理,做到有宽有严,宽严适中,既不能宽到法外施恩,也不能严到法外施暴。因此,只有把握好宽严结合的尺度,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刑事立法是刑事司法的前提和依据,刑事司法说到底是个适用法律的过程。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不能突破刑法中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也不能突破法定量刑的幅度。因此,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然受制于现行刑法的规定,并首先需要得到刑事立法的承认和支撑。在我国,宽严相济的精神也一直贯穿于刑事立法的始终,如刑法中对不同的犯罪情节,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法定刑,本身就是宽严相济思想的体现。然而,不可否认的是部分罪名配置的法定刑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不相符合的。我国现行刑法虽经多次修正,仍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未能与时俱进充分体现出宽严相济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制约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其主要表现在:
(一)刑法修正案没有改变长期以来的“犯罪化”和“重刑化”倾向
对刑法的历次修正更多地突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一面,而往往忽视了“宽”的一面。到目前为止,立法机关对我国现行刑法的修改内容主要为三个方面:一是增设新罪名;二是扩展原有罪名的覆盖范围;三是对某些犯罪提高法定刑幅度,加大打击力度。其体现出了立法机关在刑法修订过程的两个总体思路,一种思路是“犯罪化”,即扩大刑法的调整范围,增加刑法涉足社会生活的广度和深度;第二种思路是“重刑化”,即通过提高法定刑,增强刑法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提高刑法对相关犯罪行为的威慑力和预防效果。现在,“宽严相济”已成为刑事领域大力推行的刑事政策,立法机关应当改变“犯罪化”和“重刑化”的立法思路,遵循“轻轻重重”的原则,在刑法的修正中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精神。
(二)现行刑法在法定刑配置上存在缺陷,增加了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难度
“宽严相济”包含着“宽其所宽,严其所严”、“宽严相倚,宽严互补”以及“宽严交融,宽严适度”三个有机联系的方面。刑法是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途径,宽严相济要求法定刑的配置宽严适当。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少数罪名的法定刑配置还不够科学,宽严界限模糊甚至错位,造成了宽严不当。为此,必须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对部分犯罪的法定刑进行调整,重新配置法定刑。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存在着如上所述的不合理的法定刑配置问题,直接影响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行和效能的发挥。立法机关应当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完善法定刑的配置和立法缺陷,对现行法律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调整和完善相关司法配置,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