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浅谈缓刑的适用条件

  发布时间:2011-07-23 11:08:28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1952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根据该个条例的规定,宣告缓刑只适用于贪污犯罪,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犯罪,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变化的需求,缓刑逐渐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犯罪,而且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在1997年《刑法》中得以确认及进一步完善。但对于缓刑适用条件也只是进行了比较粗想和笼统的规定,对于审判机关来说可操作性不强。《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必须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才可以宣告缓刑。而且明确规定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不满是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应当宣告缓刑。这不仅增强了审判机关对于缓刑适用的可操作性,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

    我国刑法中一般缓刑的适用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适用情形前提条件、适用情形实质条件和适用情形限制条件。

    首先,缓刑适用情形前提条件。犯罪分子才必须是对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能适用缓刑。这是缓刑适用的前提条件。同时也说明了缓刑只能适用于轻罪而不适用于重罪。假设对重刑犯同样适用缓刑,那么就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仅不利于罪犯的改造,而且会加大社会压力,使犯罪的人可能再次犯罪,这样,刑罚的威慑力大打折扣。对于该前提条件,我们还应注意两点:

    1、适用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其他主刑的,譬如管制、超过3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都不能适用缓刑;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不被罪犯不被关押,放在社会上一样可以对其进行考察,没有必要适用缓刑;对于附加刑,不管是单独适用,还是附加主刑适用,都不适用缓刑。

    2、条件所列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指的是宣告刑,并不是法定刑。我国刑法所明确规定的法定刑幅度比较大。绝大多数犯罪都附有多个刑种抑或跨度较大的刑期,如果依法定刑为准,那么就会使适用缓刑的范围大大减少,不利于发挥缓刑的积极作用。依照宣告刑为标准,更能适应和体现缓刑的要求,更加有利于实现缓刑的积极作用。宣告刑相比法定刑而言,更能体现种类犯罪中具体犯罪的个性差异,毕竟宣告刑是法官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的客观危害及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而得出来的。缓刑适用的依据是在考虑犯罪客观危害的同时,更加注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如果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大,再犯的危险性很强,法官就会在法定刑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罚。反之,就会处以较轻的刑罚。

    其次,缓刑适用情形实质条件。按照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规定,确定使用缓刑适用实质条件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1、犯罪情节指的是与犯罪构成事实的客观方面具有密切联系,反映客观方面的情况或深度,从而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行为人的人身危害性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犯罪情节不仅反映犯罪的客观危害性,而且也反映出犯罪主观恶性程度的深浅。这是衡量是否符合缓刑适用实质条件的客观标准。

    2、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时,还要注意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罪犯的认罪及悔罪表现,反映了被告人归案后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认罪态度,这对于法官量刑时的自由裁量起着关键的影响作用。

    1、主动认罪与悔罪。认罪是被告人悔罪的前提和基础,被告人只有把自己所犯的罪行如实供述才是悔罪的前提,悔罪应建立在认罪的基础上。倘若被告人认识不到自己得所犯之罪,悔罪就无从谈起。

    2、真诚悔罪与虚意悔罪。对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必须进行综合考察。被告人只有在全部交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认罪,主动采取措施减少、弥补或者挽回其所犯罪行所造成的损失,并在内心深处深刻认识所犯的罪行,有真诚的自我谴责、反省等才算是悔罪的表现。

    3、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对于有无再犯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的认定是必须是基于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相关情形所作出的。犯罪情节是认定所需的客观要件,而悔罪表现是认定所需的主观要件。也就是说,假如一个案件的犯罪情节较轻,且刑事被告人真诚悔罪,那么其再犯罪的可能性就很小,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就无重大不良影响,就可以宣告缓刑。反之,就不宜宣告缓刑。

    最后,缓刑适用情形限制条件。具备了前提条件与实质条件,并不一定就会引起缓刑的适用。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这是缓刑适用的限制条件。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作为为一种特殊的犯罪人的类型,其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大,对社会秩序的威胁也比较大,所以不能适用缓刑。

    我国刑法关于缓刑条件的规定,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了其他国家缓刑制度而定的。它考虑了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与其他一些国家关于缓刑制度的规定相比,是比较科学的、合理的。这种科学性和合理性首先表现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缓刑条件是以犯罪分子的罪行大小为基础的。其次,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是以人身危险性为前提的。最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缓刑条件是以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为核心的。

    总之,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三个条件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既考虑了犯罪事实的客观因素,又考虑了被告人平时的一贯表现和考量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这是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责任编辑:w    

文章出处:濮阳县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