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调解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濮阳县徐镇卫生院自愿补偿一次性赔偿原告纪某某医疗费等7685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鉴定费2000元等共计8万元。
2008年3月22日19时许,原告到被告处住院待产。次日在接产过程中,导致原告宫内大出血,后将子宫切除,而且子宫切除术因输血感染“丙肝”。经濮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因被告接生前、手术前未做输血常规检查、未签定输血治疗同意书,不能排除被告在治疗活动中使原告感染丙肝的可能性,被告承担轻微责任。”经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起诉赔偿治疗费、伤残补助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慰抚金等共计10万元。
审理中,被告认为按照濮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轻微责任,只同意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至少应该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不认同该鉴定结论,但没有申请重新鉴定。此案的调解几度出现胶着状态,承办人员通过背靠背调解法反复单独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让原告的亲属、居住地村支书作为案外人参加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前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