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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车一去不返 法院判决原物返还

  发布时间:2016-02-18 08:56:23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4日,被告位某某因接送朋友为由,将原告郭某某长城牌哈佛M4轿车借走,后经原告郭某某催要车辆,被告位某某以该车被其朋友借走,现在具体在谁手里不清楚为由进行推拖,至今未返还。原告郭某某无奈之下,将昔日信任有加的朋友位某某告上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位某某返还车辆或车辆价值50365元,被告位某某在借用期间所产生的违章罚款由被告位某某承担,诉讼费用由被告位某某承担。

    【裁判结果】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位某某借用原告郭某某车辆至今未返还,侵犯了原告郭某某的财产所有权,原告郭某某请求被告位某某返还车辆或赔偿车辆价值50365元,予以支持。原告郭某某主张被告位某某在借用车辆期间所产生的违章费用应由被告位某某承担,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案经调解无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位某某返还原告郭某某的轿车或赔偿车辆价值50365元,借车期间的违章费用由被告位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059元,评估费1500元,由被告位某某负担。

    【典型意义】

    朋友之间交好信任、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被告位某某枉对朋友郭某某对他的信任,借走车辆,又不负责任的转手借给其朋友,导致车辆现在下落不明,不仅给原告郭某某带来财产损失,还深深的破坏了他们之间的友谊,其行为令人唏嘘。

    该长城牌哈佛M4轿车系原告郭某某的私人财产,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具有绝对排他性,任何人不得侵占、干涉、妨碍。被告位某某借用原告郭某某的车辆是事实,被告位某某也应当返还。

责任编辑:庞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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